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加盟禁止条款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知识产权,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加盟管理规章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
4.加盟者对其店铺拥有所有权,店铺经营者是店铺的主人。5.经营权盟主的总部,加盟者必须完全按照盟主总部的一系列规定经营,自己没有经营自**。6.总部有义务教给加盟者完成事业的信息,知识,技术等一整套经营系统,同时授予加盟店使用店名,商号,商标,服务标记等一定的区域的垄断使用权,并在合同期内,不断进行经营指导。7.加盟者要向盟主交付一定的有偿费用,通常包括一次性加盟费,销售额或毛利提成等。8.盟主是纵向关系,各加盟者之间无横向关系。加盟形式编辑播报加盟自愿加盟(VoluntaryChain)是指个别单一商店自愿采用同一品牌的经营方式及负担所有经营费用,这种方式通常是个别经营者(加盟主)缴交一笔固定金额的指导费用(通称加盟金),由总部教导经营的知识再开设店铺,或者经营者原有店铺经过总部指导改成连锁总部规定的经营方式。通常这样的方式每年还必须缴交固定的指导费用,总部也会派员指导,但也有不收此部分费用者,开设店铺所需费用全由加盟主负担;由于加盟主是自愿加入,总部只收取固定费用给予指导,因此所获盈亏与总部不相干。此种方式的优点是加盟主可以获得全部大多数的利润而不需与总部分享,也无****的义务需听从总部的指示。
惠州市佳客佳连锁便利店,公司拥有集直营、合伙合作承包和加盟三种经营模式为一体的便利店。目前市场遍布全国多个省市,分布在广东省各个区域,包括深圳、广州、东莞、形成了以惠州为中心,周边城市完全辐射的态势。近年来公司规模及销售额持续保持稳健增长的水平。作为现有便利店公司中成立后发展较为突出的企业,佳客佳坚持以便利的经营方针,实现差异化的经营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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